3月30日,甘肅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煙草專賣若干規(guī)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若干規(guī)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煙(含電子煙)的經(jīng)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標志。標志應當清晰可見。違反規(guī)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暫停煙草專賣零售業(yè)務、進行整頓或者吊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處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quán)、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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