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25年7月31日,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電子煙出口典型案例《向目的地國運送管制進口貨物,貨運丟了怎么賠?》。案例明確了貨代合同性質和責任分擔原則,為該類糾紛的后續(xù)審判提供了參考依據(jù),同時啟發(fā)電子煙企業(yè)做好出口風險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A電子煙公司準備發(fā)送一批電子煙到境外某國,該國對電子煙實行嚴格管制,除治療目的電子煙需要政府批準才能進口外,對其他一次性電子煙和非治療性電子煙全面禁止進口。
A電子煙公司與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yè)務的B貨代公司接洽,在雙方都知悉該國實行電子煙管制的情況下,仍然簽訂了國際快件運輸代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A電子煙公司委托B貨代公司為其貨物出口貨運業(yè)務的代理人,如貨物在中轉途中發(fā)生扣關罰沒,B公司將按照價格表或約定的賠償方式(退運費+40元人民幣/KG)賠償。A電子煙公司向B貨代公司發(fā)送的報關材料載明了貨物為一次性電子煙,價值為10萬多美元。
A電子煙公司將電子煙交B貨代公司辦理運輸后,客戶一直未收到貨。B貨代公司稱電子煙被海關查扣,并向A電子煙公司返還了運費,但對貨物賠償標準雙方無法協(xié)商一致。
爭議焦點及判決結果
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為貨物丟失的賠償標準如何計算?A電子煙公司主張B貨代公司將貨物丟失,應按貨物報關價值進行賠償。B公司辯稱,雙方在簽訂協(xié)議時,對貨物的安全性都“心照不宣”,因此貨物只應按合同約定的40元人民幣/KG賠償。A電子煙公司則認為如按此標準賠償,則賠償額尚不足貨物價值的20%,有違公平原則。
判決結果:A電子煙公司作為發(fā)貨人,為獲取不當利益鋌而走險,本身即存在明顯過錯。B貨代公司未能證明電子煙被海關查沒,且約定的賠償標準亦不足以與其過錯程度相匹配。法院酌情雙方負同等的過錯責任,案涉貨物價值有報關單據(jù)為證,B貨代公司應承擔貨物報關價值50%的賠償責任。
判決理由及對電子煙公司的啟示
(一)管轄與法律適用:本案為涉外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雙方約定,如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交給B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港澳臺法律除外)審理。
啟示:在選擇管轄與法律適用上要考慮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特別是對方是香港或國外公司。
1. 管轄法院盡量爭取到內地,并適用中國法律,避免到香港或國外去起訴、應訴,以節(jié)省維權成本。
2. 電子煙公司與貨代公司的合作,一般電子煙公司處于優(yōu)勢地位,管轄法院優(yōu)先選擇電子煙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而本案中電子煙公司卻疏于審查,約定了貨代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3. 如從保密和維權效率角度考慮,可以約定仲裁,并注意確保仲裁條款的有效性。
(二)合同性質:電子煙公司與貨代或物流公司簽訂的合同性質,法院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是委托合同,另一種認為是運輸合同。
如認定為委托合同,貨代公司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如其能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則不用承擔責任。特別是貨物被海關查扣,如果貨代公司能夠拿出足夠的證據(jù),則難以認定其存在過錯。法律依據(jù)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有償?shù)奈泻贤?#xff0c;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反之,如認定為運輸合同,則無論貨代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沒有按約定交付貨物,沒有免責事由都應承擔責任。法律依據(jù)為根據(j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合同被深圳中院認定為委托合同,存在一定的爭議。
啟示:從對電子煙公司有利的角度,應盡量將合同定義為“運輸合同”,而非“委托合同”。合同性質的認定,不是看對方公司名稱是否有“貨運代理”字樣,也不僅僅看簽訂的合同名稱是否是“貨運代理合同”,更重要的是從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來審查。
? 合同名稱是判斷合同種類的首要因素,故電子煙公司簽訂的出口運輸合同,應使用“運輸合同”名稱,名稱及內容避免使用“貨運代理”“委托”等字眼。
? 雖然報關環(huán)節(jié)難以回避委托代理,但應突出國內承運、國外承運等才是合同的主要內容,代理事項較少。
? 對運輸?shù)募s定,應強調貨代公司承運人的地位,將運輸?shù)牧x務詳細列明,具體如何運輸、找哪家公司來承運哪一段,由貨代公司決定。出口貨物往往為多式聯(lián)運,要求貨代公司應以自己的名義與轉運人簽訂合同。
? 費用支付上,強調電子煙公司支付給貨代的是“運費”,而非“代理費用”,甚至可以將運費和報關代理費分列,以突顯運輸才是合同的主要內容。轉賬備注和收取的發(fā)票也應注明是運輸費用。
? 在與貨代的溝通過程中,可以詢問運輸情況,但要避免對貨代公司安排運輸事項的干涉。
(三)合同效力:雖然本案中深圳中院認定貨運代理合同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曾有國內法院判決認為,將電子煙出口至禁煙國家,違背了公序良俗,從而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雙方約定的賠償方式也歸于無效,要根據(jù)各自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電子煙公司非常不利。
啟示:合同效力是電子煙公司發(fā)生貨損后得到充分賠償?shù)奶崆昂捅U稀?/p>
? 在簽訂合同時,應查明目的地國的電子煙監(jiān)管政策,盡量滿足進口和銷售條件,符合目的地國監(jiān)管要求。
? 貨運合同應強調貨代公司的合規(guī)責任,例如如實報關和清關,不得有少報、瞞報、繞關等行為。
? 貨運合同應強調貨代公司對電子煙公司的提醒義務,如目的地國的監(jiān)管要求、電子煙作為特殊貨物的運輸要求等。
(四)過錯認定:首次,雙方對目的地國禁煙均明知的情況下,仍合作向其出口電子煙,均存在過錯。在雙方業(yè)務人員溝通過程中,B公司人員表示該國電子煙“誰的貨先到就可以賣個好價錢”“貨物通過空派專線運輸,國外不拆板”;A公司人員則詢問B公司人員“運貨穩(wěn)不穩(wěn)”,強調“報關資料不能填禁煙國家,也不能填該國”。其次,貨代公司對貨物不下落不明有直接過錯。雖然B公司稱貨物被該國海關沒收,但其提交的搜查令圖片不清晰,該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貨物系被查沒。
啟示:過錯確定責任分擔的關鍵因素。委托合同中,貨代公司必須有過錯才承擔責任;運輸合同中,電子煙公司如存在過錯,則可以減輕或甚至免除貨代公司責任。因此,電子煙公司應盡量避免自己被認定有過錯。
? 應在合同中明確告知貨物為“電子煙”,并在運輸前告知更詳細信息,如是否為一次性電子煙,是否含煙油和電池,以及電子煙的品牌、規(guī)格、價格等信息,避免運輸方抗辯不知具體貨物品種。
? 在報關環(huán)節(jié)上,應堅持依法合規(guī)報關,不參與任何“灰關”操作和溝通。
? 電子煙公司應將完整的報關資料給到貨代公司,并保留交接資料信息,防止貨代公司篡改或替換。
(五)賠償標準:對于委托貨運合同,主要依據(jù)過錯承擔責任,針對約定違約金過高過或過低的情況,都可以請求法院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調整規(guī)則予以調整。本案中約定的“退運費+40元/KG”就屬于約定違約金過低的情形,法院調整為按報關價值的50%予以賠償。
而對于運輸合同,賠償?shù)臉藴矢用鞔_,《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啟示:賠償條款至關重要,往往是爭議的焦點,約定不明雙方會起爭議,約定賠償額不足,電子煙公司將遭受損失。
1. 作為電子煙公司,約定賠償條件,應明確貨物交接后多長時長客戶未收到,則視為貨物下落不明,貨代公司應予賠償。
2. 如貨代公司反饋貨物被查扣,應仔細審查其提供的證據(jù)?!半p清包稅”情形下,貨代公司報關容易存在灰色操作,一般情況下難以提供官方證明。
3. 約定賠償標準可以為:貨物報關價值、運費的一定倍數(shù)、貨物在目的地國的銷售價格等。切忌像本案“退運費+40元/KG”這樣過低賠償標準的約定。
4.本案未提及律師費能否由貨代公司承擔,但建議在合同內約定律師費、鑒定費、仲裁費/訴訟費、保全費、取證費等費用由違約方承擔,減少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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