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路透社》報道編譯 煙草公司起訴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就卷煙產品標簽和數量改變需經過其授權批準的案件獲得初步勝利。
美國華盛頓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法官Amit Mehta 16日取消了部分FDA要求卷煙公司得到授權后才能向市場推廣標簽有顯著更改的產品,比如顏色或者象征圖案的改變。
但是Mehta說卷煙產品數量的改變,比如,每包的卷煙數量增加還是需要得到機構的授權。
該規(guī)定源于去年的一法律案件,帝國品牌子公司,雷諾美國公司和奧馳亞集團的起訴FDA有關規(guī)定要求對于卷煙產品的任何改變都應當依循《2009煙草控制法案》,該法案給予了FDA管理煙草產品的權利。
FDA指令認為如果產品標簽顯著改變將不同于之前的產品,還有每包銷售數量的改變,都需要得到授權。
煙草公司辯稱FDA的解釋并不是國會制定《煙草控制法案》的意義所在。FDA還稱它的指導原則得到了聯(lián)邦法律的支持。
奧馳亞的發(fā)言人Brian May說公司對于裁決十分高興。他說公司仍然在考慮要不要就數量改變需要得到批準提出上訴。
帝國品牌美國子公司ITG品牌的一位代表稱公司同意法院對于標簽問題的分析。雷諾和FDA的代表們拒絕評論。
2025中國雪茄(四川)博覽會暨第七屆“中國雪茄之都”全球推介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