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在線據(jù)Lexology新聞編譯 在一個有爭議和出人意料的法庭裁決中,印尼的一家法院日前駁回了由菲莫公司提起的要求撤銷日煙國際注冊商標的訴訟,因為法庭發(fā)現(xiàn)菲莫公司的律師權利在印尼法庭上無效。雖然該裁決可能值得商榷,但從中至少可以得出一個寶貴的教訓——在印尼提起訴訟,需要積極準備各種各樣的證據(jù)。
相關爭議集中在菲莫公司計劃在印尼34級中注冊“MARLBORO CLEARTASTE”商標。該計劃被印尼商標局駁回,因為日煙國際已經在這一級提前注冊了“CLEAR”,日煙國際在2006年提交,并于2007年11月5日注冊(注冊號:NO.IDM000143879)。
菲莫公司向雅加達商業(yè)法庭提起日煙國際注冊而不使用“CLEAR”商標的訴訟,菲莫公司認為日煙國際在印尼的貿易中至少連續(xù)三年沒有使用該商標,法院應當撤銷該商標的注冊。如果情況證明屬實,該注冊將根據(jù)印尼商標法第61(2)(a)條被撤銷。
然而,在2014年2月11日決定宣判時,法庭根據(jù)法律程序問題駁回了菲莫公司的訴訟,盡管日煙國際一次也沒有露面,菲莫公司的指控無人答復。根據(jù)不同的印尼新聞報道,主審法官利迪亞·薩三多指出,菲莫煙草委派到印尼法庭上的律師權利是無效的。更具體地說,法院裁定,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律師權利(POA)的簽署擁有代表菲莫公司委托印尼律師提交該案件的權利。因此,根據(jù)這一發(fā)現(xiàn),法院駁回了該案件。
如果菲莫公司提出上訴將是很有趣的,而且,如果菲莫公司真的提出上訴,那么上訴要點中包含哪些額外信息?這種裁決并非罕見,只是幕后操作的遠比法院判決中披露的要多。提交上訴的截止日期是從裁定日期起的14個工作日內,因此本次裁決的上訴期限是2014年3月3日。
雖然在印尼這不是地方法官第一次以這種理由做出判決,但這依然令人驚訝。通常情況下,在印尼擁有對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商業(yè)法庭中,法官會要求附加的證據(jù)證明律師權利(POA)的簽署具有提交案件和/或委任印尼律師的權利。
有時候,法官將檢查訴訟方的公司章程,看簽字人名字是否在公司章程中。通常情況下法官是不會這么做的,法官會以陳述不清為由威脅駁回案件,除非有額外的證據(jù)。但目前對于什么是額外的充分證據(jù)來證明向商業(yè)法庭提起訴訟的授權,還沒有明確的指導意見,而這種證明只會進一步使問題復雜化。
但無論如何,訴訟人必須通過任何現(xiàn)有的證據(jù)去證明他們合法權利是明確的,這些證據(jù)可以是董事會決議、網站打印件和/或公司總裁/首席執(zhí)行官的授權信件等等。事實上,法官往往只給訴訟人不到一周的時間達到上述要求,訴訟人應當預見此類問題并提前準備好相關證據(jù)(和印尼語言譯本),以減少不被法院受理的意外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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